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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楼上漏水怎么办《民法典》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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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6-04 05:59:39 |   作者: 江南平台app体育 1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友好和睦的邻居关系不仅能带来生活上的许多便利,还能大大的提升生活的幸福感。然而在真实的生活中,不免有许多麻烦事会影响到邻里关系,比如楼上过大的噪音、对门在门口随意对方的垃圾、和房屋漏水问题等等。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那么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正确的处理,科学维权,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友好和睦的邻居关系不仅能带来生活上的许多便利,还能大大的提升生活的幸福感。然而在真实的生活中,不免有许多麻烦事会影响到邻里关系,比如楼上过大的噪音、对门在门口随意对方的垃圾、和房屋漏水问题等等。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那么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正确的处理,科学维权,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子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就这样一直拖延了一年多,最终也导致自己损失惨重。

  倘若遇到此类情况,首先我们应该做的便是收集、固定证据,为将来索赔做好充足的准备。作为受损方,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存房屋受损的情况。我们也能够找到社区物业上门查看,请他们给出书面的处理意见,并通过物业与对方协商,收集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若协商困难,确定要向法院起诉的,我们也可以将受损现场情况请有资质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对房屋漏水原因以及损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以加强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一,若房屋漏水确系楼上住户问题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我们大家可以直接找到楼上业主进行索赔,要求其承担维修、赔偿的相应责任。

  第二,若我们的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并非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来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能自行找人做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第三,关于我们能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这便需要区分处理。根据我们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告知业主。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马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若是没有尽到上述管理、监督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若自家的房屋发生漏水,我们肯定要及时寻找漏水原因,找出问题所在,并尽快收集相关证据,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便只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现任职务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云南省三级律师、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官渡区律政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官渡区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社会组织专联会副会长、官渡区统战部讲师团讲师、盈科律师学院昆明分院讲师、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高级研究员、云南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协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劳动关系调解员。

  专业领域:民商诉讼法律事务、证券与基金法律事务、金融与资本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家族财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获得荣誉:曾荣获盈科全国2016年度“并购与重组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奖”、“2018年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2019年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2020年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

  业绩介绍:办理上百件各类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诉讼经验,担任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擅长重大疑难民商事事务处理、企业并购法律服务、贸易供销、销售、投融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全程法律跟踪服务及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对客户认真负责,获得客户好评,取得良好的效果。

  熟悉公司架构设计、公司法律事务、营销策划法律事务有关规定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其营销策划、销售、信息咨询等各方面提供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尽职调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交易谈判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等全面的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