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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危房噩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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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26 09:11:36 |   作者: 江南平台app体育 1

  整幢房子倾斜达到21.62‰,是国家设计规范4‰的5.4倍。要加固修复到4‰的规定要求,有专业技术人员表示,根本没办法实现。

  绍兴越城区山水华庭业主傅莹莹遭遇了一场噩梦:一套房子,5年漫漫维权路,3家鉴定机构检测。这是一套依据检验测试的数据可列为D级危房的房屋,只是鉴定机构因故没有将结论写入鉴定报告而引发纠纷。

  D级,是最危险的等级。墙体开裂、房子整体倾斜,除了地基沉降外,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因素?在地基沉降尚未稳定的情形下,是否适宜采取修复措施?D级危房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此外,业主申请司法鉴定为何未被准许?

  鉴定机构如果能依据检测数据,在一审后负责任地出具认定涉案房屋为D级危房的补充鉴定,案件结果或许就不会如此复杂。

  “就是这幢房子,害得我们5年不得安生,晚上睡觉时不时发出嘭嘭的响声。”4月24日,在浙江绍兴越城区山水华庭6幢668室,站在院子中间,傅莹莹的父亲气愤地对《民生周刊》记者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内外墙壁都有明显裂痕,院墙随处可见的裂缝足以放进一个拳头,窗玻璃因为房屋下沉受力不匀,出现大片裂痕,随时都有破碎的可能。

  在二楼,傅莹莹的父亲拿出红外线水平仪,仪表数据显示:房屋向南倾斜严重,北向卧室与南向卧室水平高相差35厘米以上。

  这套建筑面积361.61平方米的房子,是2011年12月22日交的房。2012年5月,傅莹莹的父亲开始装修,发觉房屋存在倾斜问题,便向开发商——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反映,答复说这类倾斜是地基沉降所致,属正常情况,以后稳定就好了。

  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后,房子不仅外观倾斜越发严重,室内也出现大面积裂缝和渗漏。为进一步查明原因,傅莹莹委托浙江华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房屋倾斜度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房屋向南倾斜程度为20.47‰,向西倾斜程度为6.49‰,包括围墙在内的13处墙壁出现宽度不一的裂缝。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变形引起的整体倾斜率允许值为4‰,应属危房。

  此后,傅莹莹致函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妥善处理该房屋质量问题。勤业公司委托的上海市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2015年7月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认可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的原因系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对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

  但如何解决,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出可接受的方案。但是,房屋的倾斜度与墙壁裂缝却越来越大。

  “当初开发商询价过专业维修公司,纠偏一套要65万元,一幢6套要一起纠偏,代价太高,所以没有答应。”傅莹莹说,“打桩方案可以,但打桩结束后要鉴定验房,如果还是危房,且主体结构不合格,应无条件退房,但开发商拒绝了。”

  协商不成,2016年4月,傅莹莹依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将开发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列为被告,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调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入住的建筑面积为361.61平方米的山水华庭小区6幢668室为不能住人的危房,判令勤业公司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价格退房,并赔偿原告为装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其余三被告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答辩称,讼争房屋并不是危房,不同意退房,但可以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委托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房子进行检测,历经6个月,2017年4月15日,天津市检测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根据查勘情况,被观测建筑物主体结构尚未发现明显破坏特征。但房屋西北角倾斜超出规范要求,建议定期观测使用。该房屋目前基础变形尚未稳定,主体梁柱体系未见明显损坏特征,主体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

  2017年5月22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天津市检测中心的鉴定人员接受原告方涉案房屋是否是危房的质询时,明确了如下事实:房屋倾斜已达160毫米,是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37毫米的4.324倍,该房屋目前基础变形尚未稳定,已达到D级危房程度。

  据此,原告方认为涉案房屋已到D级危房程度,退房的诉请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便明确诉讼请求为:坚持原来的退房请求,撤回原来要求修复的诉请。

  不料,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驳回原告退房诉讼请求。理由是:天津市检测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没有说D级危房,而是“尚可修复”。

  与此同时,2018年10月,傅莹莹到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映情况,请求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重新核验。

  11月,傅莹莹到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办公室反映、投诉。然而,相关部门均称不属于他们受理范围,因为天津市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认定危房的内容。

  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张健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范规定,D级是整体危险,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一般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即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由于鉴定机构天津市检测中心没有将“属于危房级别的D级”的庭审解答内容写入检测报告,或采取再出具一份补充报告的方式进行认定,致使一审法院没有对是否属于D级危房的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及评判,傅莹莹在上诉请求中强调,二审应予确认是否是D级危房的事实,并提交要求天津市检测中心鉴定人员在二审开庭时出庭的申请书,以便进一步明确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级别的D级”的事实。

  不料,具体经办该项检测业务的天津市检测中心浙江分中心,早在2017年6月5日因注销而人去楼空。2018年8月21日,天津市检测中心针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征询函,发来如下答复: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7.3.10条规定: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顶点位移H/200,绍兴市越城区山水华庭小区6幢668号房屋顶点位移超出该款控制值,评定等级为Du级。第3.3.1条规定:Du级,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答复还称,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相关条款,绍兴市越城区山水华庭小区6幢668号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建议采用报告结论“该房屋目前基础变形尚未稳定,主体梁柱体系未见明显损坏特征,主体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为宜。

  D级属于安全性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采取措施,又如何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

  对傅莹莹来说,这完全是一份前后矛盾的检测报告,因为房屋达到D级危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可能合格。为此,她认为,“主体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的建议,没有事实依据支撑。

  整幢房屋倾斜已达21.62‰,是国家设计规范4‰的5.4倍。现在,要加固修复到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4‰的规定要求,有专业人员表示,根本无法实现。

  二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天津市检测中心“尚可修复”的建议,对于上诉人要求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是否合格做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不予准许,判决维持原判。

  “同案不同判,C级还没有D级严重,但同是绍兴的法院却判退房了。”让傅莹莹一家不解的是,也是发生在2018年绍兴市的另一个相似案件,柯桥区景瑞望府春和园有一套商品房综合评定安全性为C级,法院判决开发商与业主解除合同,业主返还房屋,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傅莹莹的父亲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案号为(2018)浙0603民初3651号的判决书。

  傅莹莹的一、二审代理人,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律师魏立业认为,原告一审诉求及二审上诉请求是退房,而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退房条件是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在魏立业看来,二审要解决的争议是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合格,应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因为只有在仍合格的前提下,方可驳回上诉。

  《民生周刊》记者对勤业公司提出采访请求,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张勤方的手机,对方始终没有接听。

  整幢房屋倾斜达到21.62‰,是国家设计规范4‰的5.4倍。要加固修复到4‰的规定要求,有专业人员表示,根本无法实现。

  绍兴越城区山水华庭业主傅莹莹遭遇了一场噩梦:一套房子,5年漫漫维权路,3家鉴定机构检测。这是一套依据检测数据可列为D级危房的房屋,只是鉴定机构因故没有将结论写入鉴定报告而引发纠纷。

  D级,是最危险的等级。墙体开裂、房屋整体倾斜,除了地基沉降外,是否存在别的因素?在地基沉降尚未稳定的情形下,是否适宜采取修复措施?D级危房整体的结构质量是不是合格?此外,业主申请司法鉴定为何未被准许?

  鉴定机构如果能依据检测数据,在一审后负责任地出具认定涉案房屋为D级危房的补充鉴定,案件结果或许就不会如此复杂。

  “就是这幢房子,害得我们5年不得安生,晚上睡觉时不时发出嘭嘭的响声。”4月24日,在浙江绍兴越城区山水华庭6幢668室,站在院子中间,傅莹莹的父亲气愤地对《民生周刊》记者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内外墙壁都有明显裂痕,院墙随处可见的裂缝足以放进一个拳头,窗玻璃因为房屋下沉受力不匀,出现大片裂痕,随时都有破碎的可能。

  在二楼,傅莹莹的父亲拿出红外线水平仪,仪表数据显示:房屋向南倾斜严重,北向卧室与南向卧室水平高相差35厘米以上。

  这套建筑面积361.61平方米的房子,是2011年12月22日交的房。2012年5月,傅莹莹的父亲开始装修,发觉房屋存在倾斜问题,便向开发商——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反映,答复说这类倾斜是地基沉降所致,属正常情况,以后稳定就好了。

  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后,房子不仅外观倾斜越发严重,室内也出现大面积裂缝和渗漏。为进一步查明原因,傅莹莹委托浙江华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房屋倾斜度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房屋向南倾斜程度为20.47‰,向西倾斜程度为6.49‰,包括围墙在内的13处墙壁出现宽度不一的裂缝。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变形引起的整体倾斜率允许值为4‰,应属危房。

  此后,傅莹莹致函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妥善处理该房屋质量问题。勤业公司委托的上海市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2015年7月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认可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的原因系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对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

  但如何解决,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出可接受的方案。但是,房屋的倾斜度与墙壁裂缝却越来越大。

  “当初开发商询价过专业维修公司,纠偏一套要65万元,一幢6套要一起纠偏,代价太高,所以没有答应。”傅莹莹说,“打桩方案可以,但打桩结束后要鉴定验房,如果还是危房,且主体结构不合格,应无条件退房,但开发商拒绝了。”

  协商不成,2016年4月,傅莹莹依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将开发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列为被告,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调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入住的建筑面积为361.61平方米的山水华庭小区6幢668室为不能住人的危房,判令勤业公司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价格退房,并赔偿原告为装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其余三被告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答辩称,讼争房屋并不是危房,不同意退房,但可以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委托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房子进行检测,历经6个月,2017年4月15日,天津市检测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根据查勘情况,被观测建筑物主体结构尚未发现明显破坏特征。但房屋西北角倾斜超出规范要求,建议定期观测使用。该房屋目前基础变形尚未稳定,主体梁柱体系未见明显损坏特征,主体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

  2017年5月22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天津市检测中心的鉴定人员接受原告方涉案房屋是否是危房的质询时,明确了如下事实:房屋倾斜已达160毫米,是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37毫米的4.324倍,该房屋目前基础变形尚未稳定,已达到D级危房程度。

  据此,原告方认为涉案房屋已到D级危房程度,退房的诉请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便明确诉讼请求为:坚持原来的退房请求,撤回原来要求修复的诉请。

  不料,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驳回原告退房诉讼请求。理由是:天津市检测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没有说D级危房,而是“尚可修复”。

  与此同时,2018年10月,傅莹莹到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映情况,请求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不合格进行重新核验。

  11月,傅莹莹到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办公室反映、投诉。然而,相关部门均称不属于他们受理范围,因为天津市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认定危房的内容。

  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张健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范规定,D级是整体危险,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一般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即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由于鉴定机构天津市检测中心没有将“属于危房级别的D级”的庭审解答内容写入检测报告,或采取再出具一份补充报告的方式进行认定,致使一审法院没有对是否属于D级危房的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及评判,傅莹莹在上诉请求中强调,二审应予确认是否是D级危房的事实,并提交要求天津市检测中心鉴定人员在二审开庭时出庭的申请书,以便进一步明确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级别的D级”的事实。

  不料,具体经办该项检测业务的天津市检测中心浙江分中心,早在2017年6月5日因注销而人去楼空。2018年8月21日,天津市检测中心针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征询函,发来如下答复: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7.3.10条规定: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顶点位移H/200,绍兴市越城区山水华庭小区6幢668号房屋顶点位移超出该款控制值,评定等级为Du级。第3.3.1条规定:Du级,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答复还称,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相关条款,绍兴市越城区山水华庭小区6幢668号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建议采用报告结论“该房屋目前基础变形尚未稳定,主体梁柱体系未见明显损坏特征,主体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为宜。

  D级属于安全性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采取措施,又如何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

  对傅莹莹来说,这完全是一份前后矛盾的检测报告,因为房屋达到D级危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可能合格。为此,她认为,“主体尚可入住,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的建议,没有事实依据支撑。

  整幢房屋倾斜已达21.62‰,是国家设计规范4‰的5.4倍。现在,要加固修复到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4‰的规定要求,有专业人员表示,根本无法实现。

  二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天津市检测中心“尚可修复”的建议,对于上诉人要求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是否合格做司法鉴别判定的书面申请不予准许,判决维持原判。

  “同案不同判,C级还没有D级严重,但同是绍兴的法院却判退房了。”让傅莹莹一家不解的是,也是发生在2018年绍兴市的另一个相似案件,柯桥区景瑞望府春和园有一套商品房综合评定安全性为C级,法院判决开发商与业主解除合同,业主返还房屋,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傅莹莹的父亲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案号为(2018)浙0603民初3651号的判决书。

  傅莹莹的一、二审代理人,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律师魏立业认为,原告一审诉求及二审上诉请求是退房,而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退房条件是房屋整体的结构不合格。

  在魏立业看来,二审要解决的争议是涉案房屋整体的结构是否合格,应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因为只有在仍合格的前提下,方可驳回上诉。

  《民生周刊》记者对勤业公司提出采访请求,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张勤方的手机,对方始终没有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