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造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办理办法》的规则,商品房的业主和非住所的业主需求依照所具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详细而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所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地区状况,合理确认、发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当令调整。
别的,出售公有住所的业主和售房单位也有相应的交存规则。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而售房单位则需求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住所修理基金大多数都用在房子保修期满后的房子的首要部分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子的首要部分承重结构部分包含根底、表里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公共部位是指野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设备是指房子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一起具有并运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备、绿洲、路途、水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其他共用设备设备等。
住所修理基金的收费规范和运用状况都是依据相关规则来确认的,旨在保证房子的正常修理和改造,进步寓居环境的质量和舒适度。业主和售房单位应依规则交存住所修理基金,保证修理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