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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公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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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26 21:14:36 |   作者: 行业新闻 1

  为加快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依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做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生产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内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集约用地理念,向地上、地下要空间。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统一,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多维融合、开放共享的高水平发展新格局。

  1.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在1.0到4.0之间。确因实际需要,不足以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委会批准。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3.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允许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三)建设管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投资促进、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1.负责把好产业业态关。对申报标准厂房的项目进行审核,坚持以工业生产为核心业态,促进产业集聚,确保布局、配套合理。

  2.负责把好分割转让关。设定必要的准入条件,限定转让对象、转让价格、生产营业范围,并以此对分割转让项目进行审定,确保标准厂房的功能属性。

  3.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解决标准厂房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4.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决策执行情况,对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做考核。

  ⒌负责对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等实施监管,及时有效地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1.由建设主体向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确认。

  ⒈新供应标准厂房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用地评估地价,按企业自持标准厂房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做评估;自持比例70%(含)以上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2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30%(含)以上70%以下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进行修正。

  ⒉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转为标准厂房项目。经审核同意的,应按照自持比例补缴土地差价,调整为工业标准厂房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照7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支持实体经济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2.财政补助。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财政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

  3.贷款支持。标准厂房建设主体,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

  4.用地指标。标准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供应,每年拿出特殊的比例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具体指标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研究确定。

  5.本规定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拥有非常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不含规费)20万元以上。

  3.企业入园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一定要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一定要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1)低消耗、低排放、高的附加价值、高成长性和“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等中小微企业。

  (2)近三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高者优先。

  (3)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在4%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产品获得济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1.办公、物业、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转让。自持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地下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2.标准厂房可以分割转让。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再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单层标准厂房可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应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建筑空间。

  3.分割后为单体建筑的,以建筑占地面积作为用地面积;分割后为非单体建筑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本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用地面积。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分割转让。

  4.严格转让对象监管,受让人须为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再次转让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应满5年(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区县政府享有按原销售价格优先回购权。

  (三)申报服务流程。由运营管理方将企业相关信息报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抄送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一)规范运营。鼓励支持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服务和监管。标准厂房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应定期将运营情况报所在区县工业与信息化部门。

  (二)加强服务。完善标准厂房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公司可以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产品检验测试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加强对入驻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推动“小升规”,支持开展“机器换人”,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坚持“亩产论英雄”导向,加快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倒逼落后产能尽快淘汰、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支持优质企业和项目加快发展。

  (三)强化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统筹做好全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把好建设和入驻环节关口,及时掌握进度动态;牵头制定标准厂房及入驻企业综合评级评价奖惩实施办法,建立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