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精准识别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等级,构建我市自建房屋屋安全屏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挂牌标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8楼813室,邮编:237000;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习和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和批示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了充分的利用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成果,精准识别自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推行不一样的颜色代表不同的房屋安全等级,进行动态挂牌标识,我局制定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实行“红、黄”动态挂牌警示标识,实施常态化管理。
本通知主要是根据《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的。
结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集中整治,经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红牌”,经鉴定为C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黄牌”,整改结束后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验收确认后可“摘牌”。通过隐患排查、挂牌、整改、摘牌、销号等闭环管理,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通过对房屋使用现状和人为影响因素等综合研判,初步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级别,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处置的基础依据。
(二)安全隐患处置。通过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明确一系列紧急处理措施,切实做到“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对于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遏制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实施常态化管理。
(三)结果运用和挂牌。明确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挂牌标识的实施主体,按照统一的尺寸和内容制作标牌,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分类挂牌警示标识。对于挂牌标识的房屋要按照挂牌、整治、复查、摘牌、销号等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各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自建房住用安全,精准识别自建房安全隐患,巩固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成果,我市将推行自建房屋按“红、黄、绿”三种颜色分别进行挂牌标识。不同颜色代表不同安全级别,构建我市自建房屋安全屏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和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2、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3、在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等情形;4、未经房屋安全鉴定,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餐馆、酒店、超市等情形,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1、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在原楼(屋)面上增设轻质隔墙;3、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4、对于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5、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改变使用功能后,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等。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1、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擅自改建、扩建,未擅自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和功能布局等情形,房屋使用状态良好。
(一)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停用并疏散危险范围内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除险情。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对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限制房屋使用用途,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对于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一)标牌由警示用语、安全等级、排查人员、排查时间、整治责任人等信息组成。大小为420mm×297mm(A3纸大小),由各县区统一制作,材质为泡沫板、金属或木质板皆可。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自建(自改)房屋根据安全鉴定等级分类挂牌,挂牌信息需填写完整。
(二)对于经鉴定为D级的房屋标识为“红牌”;鉴定为C级的房屋标识为“黄牌”;鉴定为A级和B级的经营性用房,房屋标识为“绿牌”,非经营性自建房屋可免于“绿牌”标识。对于鉴定为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动态监测。
(三)各地应根据安全隐患分类情况和隐患处置结果,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住建部房屋建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序时进度,对安全隐患处置及安全整治情况适时更新,以便及时了解并掌握我市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2、在征求意见的“结果运用和挂牌”部分明确挂牌警示的自建房屋后期处理措施
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1日至7月21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网站上公示,截至7月21日结束。我局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专家论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反馈意见两条,采纳与否情况如下
为切实保障城乡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精准识别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有效运用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成果,根据《城市危险住宅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文件要求,我市将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实施“红、黄”动态挂牌警示标识,实施常态化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隐患和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屋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2.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5.未经房屋安全鉴定,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餐馆、酒店、超市等情形。
6.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
1.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在房子使用过程中,未擅自改建、扩建,未擅自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和功能布局等情形,房屋使用状态良好。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停用并疏散危险范围内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除险情。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限制房屋使用用途,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一)标牌由警示用语、安全等级、鉴定机构、鉴定时间、整治责任人等信息组成。大小为420mm×297mm,由各县区统一制作,采用泡沫、金属或复合板等耐久性较好的材质皆可。由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全鉴定等级在明显位置分类挂牌,挂牌信息需填写完整。
(二)经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红牌”;鉴定为C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黄牌”。对挂牌警示的自建房屋要逐一落实整治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确认后方可“摘牌”,形成管理闭环。对于鉴定为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动态监管。
(三)各地应根据安全隐患分类情况和处置结果,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平台,按照序时进度,对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适时更新,以便及时了解并掌握我市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为切实保障城乡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精准识别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有效运用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成果,2022年7月26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习和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和批示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了充分利用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成果,精准识别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推行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房屋安全等级,进行动态挂牌标识,我局制定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实行“红、黄”动态挂牌警示标识,实施常态化管理。
本通知主要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的。
1、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推行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房屋安全等级,进行动态挂牌标识,可以精准识别自建房安全隐患,构建自建房安全屏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
1、通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实施挂牌警示管理,切实践行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宗旨,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2、对挂牌警示的自建房屋落实整治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后“摘牌”,可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形成闭环管理,有效推动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局于2021年6月着手研究相关政策,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借鉴了省内其它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挂牌标识的通知》(初稿),经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于2022年6月21日在局网站进行了挂网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6月24日由局质安科牵头,局村镇科、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协同,组织建筑设计、结构和质量检测等专家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挂牌标识的通知》(送审稿)。经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于2022年7月26日发布实施。
结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集中整治,经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红牌”,经鉴定为C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黄牌”,整改结束后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验收确认后可“摘牌”。通过隐患排查、挂牌、整改、摘牌、销号等闭环管理,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通过对房屋使用现状和人为影响因素等综合研判,初步判定房子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级别,从而形成安全风险隐患处置的基础依据。
(二)安全风险隐患处置。通过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明确一系列紧急处理措施,切实做到“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对于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对应处理解决措施,遏制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实施常态化管理。
(三)结果运用和挂牌。明确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挂牌标识的实施主体,按照统一的尺寸和内容制作标牌,依据鉴别判定的结果进行分类挂牌警示标识。对于挂牌标识的房屋要按照挂牌、整治、复查、摘牌、销号等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彻底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通过有效运用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成果,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实施“红、黄”动态挂牌警示标识,不仅可以精准识别自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做到“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同时按照挂牌、整治、复查、摘牌、销号等流程,可以有效、有序地推动自建房屋排查整治工作进程,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统筹协调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挂牌,及时整治,直至整改销号,摘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挂牌标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通知要求,依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及时进行分类挂牌标识。对于整改结束的房屋,要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报,组织专家进行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摘牌”。对于鉴定为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动态监管。
(三)切实加强制度保障。及时固化提炼实践经验做法,抓住日常监管、隐患整改、核查鉴定等关键环节,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责、技术标准等方面细化落地,扎实做好自建房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